目前,各地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制度建设如火如荼,行政裁决制度未来或将成为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争议的重要方式。近年来,为顺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发展要求,化解政府采购领域矛盾纠纷,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推进执法标准化建设,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良好秩序,进一步畅通维权救济渠道,推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档升级。不少地方都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制度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比如深圳市财政局于2020年上半年就制定印发《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规程》,在全国范围率先建立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内控机制,按照“受理-调查-调解-审理-决定”的流程设计了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程序,形成了“三随机两公开一横一纵相互制衡”的内控制度,明确了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的定义、首次将调解引入政府采购争议解决机制中,为健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机制建立制度保障。2020年6月3日,深圳市财政局作出全国首例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决定书。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机制曾荣获全国第六届“法治政府奖”。另外,浙江省、广东汕头市、黑龙江鸡西市、河南鹤壁市、重庆市綦江区、宁夏等地都相继推行了政采行政裁决机制。
近日,上海市财政局颁发了《上海市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时公布了《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试行)》,明确上海市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办公室(以下简称裁决办)为履行本市政府采购行政裁决职责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从2023年9月1日起试行。从通知和规程上看,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优先组织调解,提升执法柔性度。行政裁决设立“调解”环节,对于投诉内容不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优先适用调解,通过建议、辅导、规劝等方式,向各方提供事实调查结果、专业鉴定和法律意见,推动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依程序促成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二、简易制与合议制相结合。一般的案件采用简易制,由随机抽取的两名审理岗人员组成审理小组进行审理,简易制可提高办事效率和满意度。对于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投诉事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或者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投诉事项与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密切相关的案件采用合议制,合议庭人数为三人以上的单数,由随机抽取的两名审理岗人员及一名以上裁决专家组成。
三、设立行政裁决专家库。市财政局负责建立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专家(以下简称裁决专家)库。裁决专家应当为精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理论实务和行政裁决工作的专业人员,经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入库。
裁决专家参加行政裁决案件合议庭评议、调解等相关工作。
四、“三随机两公开”工作机制。按照受理与审理相分离、随机组成合议庭、岗位互相制约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机制。受理人员、审理人员和裁决专家应当采用随机方式选取,具体规则由裁决办通过内控管理制度确定。受理人员信息应当向行政裁决案件相关当事人现场公开,案件处理结果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上海政府采购网公开。
五、探索建立了统一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标尺。探索在市级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机制,条件成熟时推行市级以下政府采购投诉行政裁决向市级集中的“扁平化”管理模式,统一规范本市政府采购争议处理,切实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监管能效。政采争议实现全市一站式处理,可全面提升全市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增强采购当事人的获得感和满足感,促进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效提升。打造统一流程、统一审查、统一判定、统一尺度的处理机制,解决投诉处理过程出现的难点和堵点,全市 “同案不同处理”、“同错不同罚”的情况将不复存在,供应商的权利将得到及时、有效、专业的救济。
行政裁决的产生背景和含义。2019年9月,“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被列入国务院第一批部门行政裁决事项。2020年1月,财政部发布《关于确定第一批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的通知》,明确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深圳市作为第一批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2020年6月3日,深圳市财政局作出全国首例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同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将“质疑和投诉”章节修改为“争议处理”,并明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可以先进行调解,必要时组织质证”,这为使用行政裁决方式解决政府采购活动的争议奠定了基础。
行政裁决的含义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和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特定民事、经济纠纷进行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又称为行政司法。行政裁决的法律特征有五方面的内容,分别是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裁决的案件必须与行政管理有关;行政裁决具有准司法性;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必须依照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裁决。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是指依据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中立的行政机关接收政府采购活动参加人的申请,对政府采购活动的争议进行裁处的行为。关于其准司法性或行政执法的属性,理论界尚存争议,但不能因为存在争议,就上升为否定。
裁决机制获各方高度认可和肯定。随着政府采购市场竞争激烈程度的不断加深,政府采购规模和公开透明力度的不断加大,项目被质疑投诉的数量也会不断攀升。质疑投诉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法定救济途径,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之一。质疑投诉是目前政府采购活动的救济制度,但由于质疑投诉处理的周期往往较长,再加上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管主管部门的身份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易让人产生不信任的情感。因此,推行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制度已成共识。行政裁决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特点,有利于促成矛盾纠纷的快速解决。随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改革的不断推进,一个较为完善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机制逐步成型,这一机制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人信赖的维权渠道,显著提升了采购当事人在行政裁决程序中的公平感和获得感,为优化营商环境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贡献了积极力量,获得了各方高度肯定和认可。